根據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十一條規定,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:(一)本人的戶口簿、身份證(二)本人的結婚證(三)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。因此,協議離婚,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時,沒有戶口本則無法辦理。這時候可以通過兩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。一是申請補辦戶口本;二是到戶籍部門開具戶籍證明。各地區略有差異,建議以當地派出所答復為準。若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結束婚姻關系,則可以訴訟離婚,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判決離婚的標準,待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后,則雙方夫妻關系終止,可以另行締結婚姻。通過訴訟離婚無需戶口本,但如離婚后一方需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,仍然需要戶口本,可以通過上述兩種方法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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