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能力鑒定
受理條件:職工被認定為工傷,待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后存在殘疾、影響勞動能力的,應及時向參保地人社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。
受理地址:市民中心二樓社保服務大廳128號窗口,咨詢電話:3077317。
集中受理時間: 每年 3 月、6 月、9 月、12 月的 1-10 日(節假日除外) 。
所需材料及辦理流程:
(一)《新鄉市工傷(職業病)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
《新鄉市工傷(職業病)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》
(樣表)《新鄉市工傷(職業病)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》1份;
(二)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、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(實現數據共享后可不再提供);
(三)工傷職工近期免冠 1 寸照片一張;
(四) 醫療機構出具的被鑒定人診療病歷且加蓋醫療機構病歷專用章(未住院的提供門診治 療病歷、檢查報告);
(五)職業病鑒定需提供《職業病診斷證明書》原件及復印件。
(六)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勞動能力鑒定。
如需申請配置輔助器具的還需提供:
《新鄉市傷殘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鑒定表
《新鄉市傷殘職工輔助器具配制鑒定表》
(樣表)《新鄉市傷殘職工輔助器具配制鑒定表》1份,需由用人單位、醫療機構(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)簽字蓋章;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后,需到新鄉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機構進行配置。
特別注意事項:
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內、勞動能力鑒定尚未有結論前、工傷保險待遇結清前,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工傷保險停保手續(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除外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