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傷認定
受理條件:用人單位應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人社局工傷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
受理地址:市民中心二樓社保服務大廳127號窗口,咨詢電話:3026077(如用人單位已辦理CA數字證書可通過網廳申報)。
所需材料:
(一)《工傷認定申請表》《工傷認定申請表》 (樣表)《工傷認定申請表》1份;
(二)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,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(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);
(三)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、聘用合同或者存在勞動、人事關系的證明;
(四)身份證復印件1份(實現數據共享后可不再提供)。
為簡化程序,提升效率,此類必要證據材料可以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一并提交:
(一)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、結論性意見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;
(二)職工死亡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,應當提交醫療機構、公安部門出具的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(推斷)書》和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、病歷;
(三)職工原在軍隊服役,因戰、因公負傷致殘,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,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,應當提交《殘疾軍人證》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結論。
特別注意事項:
(一)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,如遇特殊情況可在30日內申請延期;用人單位未按以上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,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、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,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,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,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。
(二)請勿使用本人社保卡的醫保個人賬戶結算工傷醫療費;在住院期間不得同時到門診進行治療;
(三)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,確保在職工發生工傷當月的月底前、將工傷保險費繳納至稅務部門(開具完稅憑證后才完成繳費);
(四)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內、勞動能力鑒定尚未有結論前、工傷保險待遇結清前,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工傷保險停保手續(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除外);
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停保手續后(退休除外),該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,不再享受工傷醫療等工傷保險待遇;
(五)如因參保職工的傷情緊急,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(需同時符合“急救”和“就近”的情形,方可在非工傷協議醫院治療),待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至我市的工傷協議醫院繼續治療;
(六)參保職工在新鄉市以外發生工傷事故的,應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的工傷協議醫院進行治療,待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回我市的工傷協議醫院繼續治療;
(七)參保職工如需轉診轉院到新鄉市之外進行治療,需先經過審批同意(具體可咨詢醫院醫保辦);
(八)首次治療結束后如需再次治療的,需先經過審批同意后、到我市的工傷協議醫院進行治療;
(九)如需配置輔助器具,需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后、到我市的輔助器具協議機構進行配置;
(十)如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工傷的情形,請慎重選擇“工傷保險”或“醫療保險”的備案方式,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參保地人社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或醫院醫保辦;
(十一)用于治療與工傷有關的傷(病)情、工傷醫療“三目錄”范圍內、合理性的醫療項目,有關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;
(十二)因交通事故或暴力傷害等涉及第三人導致受傷的,需及時辦理交通事故認定等手續,并通過訴訟、調解、簽訂協議、申請強制執行等方式向第三人索要合理的賠償(包括后續的治療費用);賠償材料中一定要區分醫療費的具體金額,否則無法核算工傷保險待遇。